| 序号 | 优惠减免标准 | 备注 |
| 1 | 对城乡特困人员、最低生活保障对象、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,由民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免收殡葬基本服务收费,由属地财政部门给予补贴。对因公安机关等特殊原因或无人认领所致遗体发生的殡葬费用,可予减免。 | |
| 2 | 对城乡特困人员、最低生活保障对象、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给予墓位价格优惠,购买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墓位,在原售价基础上下浮10%。 | |
| 3 | 遗体或人体器官(组织)捐献者免除殡葬基本服务收费、延伸服务收费和墓位费(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墓位),由属地财政部门给予补贴。对于实施节地生态安葬的捐献者给予节地生态安葬奖励。 | |
| 4 | 土葬区的村(居)民亡故后实行火葬的,少数民族自愿改变丧葬习俗和实行火葬的,殡仪服务单位给予接送遗体、火化、骨灰寄存20%的优惠。 | |
| 注:申请优惠减免政策的用户必须在购买墓穴前出示相关证明,如已购买的不再享有相关优惠政策。以上优惠政策如有重叠的,只能选择其中一项。 | ||
| 文件依据: 1.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民政厅 财政厅 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印发《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收费和价格管理办法》的通知(宁发改规发〔2023〕12号)。 2.《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民政局 财政局关于规范殡葬服务收费和城市公益性公墓销售价格的通知》(银发改规发〔2025〕4号)。 | ||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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